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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鉴定—加计扣除风险防范时代到来

2019-8-14 10:50:36 聂文华 《中天运财税学院》

根据文件规定: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追补已享受的减免税。此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广大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来说带来潜在的重大税收风险。也就是说,你再也不能任性的进行研发项目立项和加计扣除了。以下就本文所提关键知识点整理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研发项目鉴定流程

(一)转请鉴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同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3.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于收齐项目鉴定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设区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二)组织鉴定

1.设区市科技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鉴定。每个季度初集中组织鉴定上一季度收集的项目。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负责组织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应分领域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3.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每名专家应独立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专家组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

4.设区市科技部门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形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附件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由县(市、区)科技部门转送同级税务机关,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转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鉴定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追补已享受的减免税。

(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程序

1.税务机关或企业对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再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前述鉴定意见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结论的依据。

2.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其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定意见。

三、研发项目鉴定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声明。

四、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对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五、如何有效地管理研发项目,避免税务风险

根据财税【2015】119文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也就是说,每个企业五年内有至少一次被抽中核查的概率。如何有效管理研发项目,避免税收风险,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企业研发内控管理制度

良好的研发内控管理制度一方面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必备材料,另一方面也是确保企业研发活动可以持续进行的有效保障。很多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具备创新性的,可是没有留存相关决议文件、项目计划书等资料,无法证明研发活动的真实性。这都是研发内控缺失导致的结果。

2、注重研发项目的创新性

财税【2015】119号明确规定,对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得进行加计扣除暨研发项目需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因此项目立项的选择、项目计划书的编制、项目成果的申报就显得的尤其重要。要统筹考虑现有项目和以往项目的关联性,避免老项目换个题目就报的现象。也要防止在老产品上做简单升级的项目出现,要从是否可以产出创新性成果的角度进行研发项目立项,确保项目的创新性。

3、注重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匹配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在进行研发支出进行核算时,要关注财务信息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研发活动的实际进行情况的匹配性,避免财务部门与技术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账面研发支出与实际研发活动相矛盾。

 总而言之,随着苏科政发〔2018〕390号的颁布,广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风险防范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不仅关系到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还关系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否可以保留,影响到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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